发布时间:2020-08-25


  本补充标准适用于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的,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核工程类专业。

  1.课程体系

  课程体系至少包含如下知识领域之一:理论力学、量子力学、电动力学、统计力学、流体力学、热力学、放射化学、化工原理。体现核安全文化。保证学生掌握核物理、辐射探测、辐射防护的基础知识,具备相适应的实验能力、信息技术、电工电子技术和工程制图能力。

  毕业设计(论文)必须一人一题。

2. 师资队伍

  讲授专业课程的教师,应具有核工程类或核物理专业的学历或进修经历,或者有在核工程类相关企业/研究院所的工作经历。从事专业教学(含专业实验教学)的教师,80%以上应具有累计不少于半年相关企业或研究机构的工程实践经历。认证专业的专任教师中再列入其他认证专业的不得超过50%。

3. 支持条件

  专业所在学校应具有从事放射性工作的资质和许可证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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